5段教會沒有向你解釋的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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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恐同文化和反同立場可謂惡名昭彰,但不是所有基督徒都恐同反同,基督教會內開明與進步的基督徒在回應社會的同運與教會的反同立場,亦發展出獨特的同志神學。」(歐陽文風 – 天國孽子?-論基督宗教反同聖經根據與挺同的同志神學)
宗教往往是使同志難以接納自己的一大障礙。但幸運的是,宗教本身並不恐同,即使隸屬同一宗派,因著對聖經的不同理解,她們對同性戀議題也有很不同的看法,例如香港的聖公會暫不承認同志婚姻,但在美國部份聖公會則會舉辦甚至祝福同志伴侶。以下內容我們主要擷取歐陽文風牧師對反對同志的聖經經文的看法:
創世故事(創世紀第一、第二章)
反同者一般認為神創造了亞當與夏娃,意即神創造的是一男一女,而非一男一男。所以惟有一男一女的愛戀才是絶對與唯一的愛戀標準,同性戀則違反神的創造心意。神在創世紀也敘述了神制定婚姻制度,由於只有亞當與夏娃,所以這制度只限於一男與一女,婚姻只能屬於一男一女之間。
但創世紀的創世故事是論及人源起源的宗教故事,不是人類性行為的藍圖。亞當夏娃的孫子孫女都是亂倫的結果,難道亂倫也應被視為神的旨意,因為神只造一男一女?所以亂倫合理?
所多瑪城被滅的故事(創世紀第十九章)
所多瑪城被滅的故事是最常被引用的反同經文,但其實這故事也不是因為同性戀,而是一群男人要強姦兩個男人,這種強暴行為怎麼可能和同性戀相提並論?社會發生男人強姦女人的罪案,我們抨擊強暴的人,還是以此反對異性戀?
另外,舊約聖經作者如以賽亞、耶利米、以西結在論及這城的罪時,隻字未提同性戀。他們提及所多瑪時,並未提及這城被毀是因為城裡的人的同性戀行為,反而是因為不講公義、 沒有愛心。
利末記的規條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18:22)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20:13)
利未記與猶太人的污穢潔淨的觀念有關,而不是指道德的惡,例如在利未記同樣提到那些在水裡却無鰭無鳞的海鮮類,對以色列人來說就是可憎之物;豬、駱駝與兔子是不潔淨的,不能吃;至於鳥類,那些食肉的鳥類也是可憎之物,均是不潔淨,不能食用。但這些條例,現在基督徒都不遵守,為何還以利未記來禁止同性戀?更何況利未記只提男與男的性行為,完全沒有說女同的性行為有問題!
羅馬書的教導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1:26-27)
在此以前談的都是異教徒拜偶像的事,所這兩節經文也是跟拜偶像有關,否則作者為何語鋒一轉,竟然談起性取向?耶魯大學的歷史學教授John Boswell認為保羅強調外邦異教徒明明瞭解誰是真神,卻偏偏不信,寧願敬拜偶像。所以這段經文根本就不是針對今人所認知的同性戀,它至多僅是針對某一種同性性行為,且與異教的廟妓風俗有關!
保羅書信的說法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 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 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哥林多前書6章9和10節)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不聖潔和戀世俗的,弒父母和殺人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搶人口和說謊話的,並起假誓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摩太前書1章9和10節)
哥林多前書和提摩太前書的經文涉及了一個至今仍無人能明確指出或翻譯的詞,即 arsenokoitai。聖經學者Robin Scroggs則認為這個字是指那些涉及經濟交易或剝削的男性性行為,結果就不是單純的同性戀。另外更重要的是這段經文所列舉的是種種傷害人的罪,但同性戀如何傷害人?所以把它視為同性戀是完全不合情不合理,也不符合經文整體意思。更合理的翻譯應是與經濟交易和剝削有關的性行為,是「涉及經濟的性罪行」。